关于加强春节期间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通告

发表时间:2026-01-27 16:52信息来源:两当县公安局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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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春节期间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有效减少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城区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定燃放时段

农历腊月二十三(小年)、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七、农历正月十五(元宵节),以上燃放时段,可在城区禁燃区外燃放C级、D级小型烟花爆竹。其余时段,全年禁止燃放任何种类、任何级别的烟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区域

(一)人员密集重点场所

1.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关单位;

2.两当兵变纪念馆及馆前广场、老南街历史文化街区;

3.全民健身中心、体育场、两当礼堂等公共文体场所;

4.宾馆酒店、汽车站、农贸市场、美食街、商场超市、城市广场等人员流动密集区域。

(二)安全防护重点区域

1.加油站、液化气站、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点、输变电设施、通讯基站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周边100米安全距离范围内;

2.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仓库及周边区域。

(三)生态与公共设施保护区域

1.东山公园、西山生态园、山林林地、公共绿地、苗圃、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生态保护区域;

2.河边护栏、健身器材、塑胶便道、福寿桥面等公共设施区域内(在该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将按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相关规定依法查处)。

(四)城市运行与居民生活区域

1.居民小区楼道、阳台、楼顶、地下车库及高层建筑周边;

2.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和区域。

三、燃放相关要求

(一)严禁燃放礼花弹、高空礼花、大型组合烟花、雷王等A级、B级高危烟花爆竹制品。

(二)严禁燃放燃点低、敏感度高的拉炮、摔炮、砸炮等含高敏感药物的烟花爆竹。

(三)严禁燃放孔明灯(许愿灯)等无定向飞行的升空类烟花产品。

在规定区域燃放时,远离人群、草木、建筑、电线、市政公共设施;未成年人燃放时,监护人必须履行安全燃放监管责任;燃放后结束后,及时清理废弃物,消除火灾等安全隐患。

四、相关法律责任

(一)在禁燃时段、禁燃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或燃放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因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的,由燃放行为人(监护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森林火灾的,构成犯罪的以失火罪追究燃放行为人责任。

(三)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查处涉烟花爆竹违规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从严处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两当县公安局  

两当县应急管理局

两当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陇南市生态环境局两当分局

两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两当县自然资源局

两当县消防救援大队

备注:

一、烟花爆竹分类:根据2013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 10631-2013)标准,按照药量及所能构成的危险性大小,烟花爆竹分为A、B、C、D四级。A级和B级为专业燃放类,C级和D级为个人燃放类(一般花炮上有标注)。

1.A级(专业燃放类)礼花弹、大型组合烟花、架子烟花等。

2.B级(专业燃放类)喷花类(单筒药量>500g)、组合烟花(小礼花单筒内径>30mm,总药量>1200g)、大型旋转类烟花等。

3.C级(个人燃放类)小型喷花类、吐珠类(单筒药量≤20g)、小型组合烟花(总药量≤1200g)、爆竹类(单响药量≤0.2g)等。

4.D级(个人燃放类)手持喷花类(单筒药量≤10g)、小型玩具类烟花、线香类烟花等。

A级、B级产品严禁个人购买、储存和燃放,仅能由具备资质的单位通过正规渠道采购,并用于经审批的专业燃放活动。C级、D级产品的生产、销售需符合国家标准,个人购买时应选择正规商家,严禁购买无标识、无合格证的伪劣产品。

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或者执行上述紧急任务的专用船舶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或者检查点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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