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修订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省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各市(州)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兰州新区财政局、农林水务局,省直管县财政局,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及省级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等三项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25号),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对《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修订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甘财农〔2020〕4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此前印发的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1.甘肃省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甘肃省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甘发〔2018〕32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甘政发〔2018〕50号)以及《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促进农业生产、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融合、提高农业效益等的专项和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中央和省级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在编制年度预算前或预算执行中,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开展相关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上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为调整和完善资金管理政策提供依据。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 到期后按照中央统一部署,确定是否继续实施。
第五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分解及下达资金预算,组织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编制,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农业生产发展工作,研究提出资金和任务清单分解建议方案,对相关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按规定做好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等工作。
市州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所辖县(市、区)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市州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所辖县(市、区)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督查、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县(市、区)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本县区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以及会同本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等。
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等,研究提出资金和任务清单分解安排建议方案,做好本县区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六条 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提升和保护耕地地力。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撂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对撂荒一年以上的耕地,取消补贴资格。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对象原则上为具有土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含承包了国有农场耕地的农场职工),实际补贴面积以二轮承包面积或确权承包地面积为依据。
(二)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与应用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报废更新和相关创新试点等方面。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范围的农机具按照所属种类品目及关键参数分成若干档次,同一档次的产品享受相同补贴额。具体产品补贴额以甘肃省农业农村厅最新公布的《甘肃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栏表》为准。农机购置补贴发放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三)农业绿色发展与技术服务支出。主要用于支持重点作物绿色高质高效、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良种良法技术推广等方面。
绿色高质高效行动主要用于有机肥、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农膜等物化投入,良种推广,病虫害绿色防控、耕种收一体化等社会化服务、技术培训及推广等。
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主要用于培训基层农技人员,提升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开展农技服务,构建多元化农技推广体系;应用信息化手段推行在线指导服务;建设科技示范展示基地,培育科技示范主体,推广应用绿色增产、节本增效的主推技术;实施农技推广服务特聘计划等。
(四)农业经营方式创新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高素质农民培育、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补奖等方面。
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县级及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示范家庭农场改善生产经营条件,购置农机具,规范财务核算,应用先进技术,推进社企对接,提升规模化、集约化、信息化生产能力和服务能力。
奶牛养殖合作社(场、家庭牧场)主要用于改造提升奶牛养殖设施设备条件,引进优良品种,扩大生产规模,完善粪污处理设施等。
高素质农民培育主要用于集中学习、实习实训、参观交流、跟踪服务、线上学习等培训各环节所需的场地和车辆租用、培训耗材、师资聘请、学员食宿及交通费、工作人员差旅费等与培训直接相关的合理性支出。不得用于培训机构的基本建设,不得切块给各部门使用,不得以现金或实物形式直接分发给农民个人。
农业社会化服务采取先服务后补助的方式,聚焦粮食和大豆油料等大田作物生产,对小农户等经营主体在耕、种、防、收等环节接受农业生产托管进行补助。
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重点支持建设通风贮藏库、机械冷藏库、气调冷藏库,以及预冷设施设备和其他配套设施设备。
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运营。不得用于非政策性业务支出及资产购置支出、职工福利性支出等。
(五)农业产业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和农业产业强镇等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以及奶业振兴行动和畜禽健康养殖、种业发展、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等方面。
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主要用于支持规模生产基地标准化生产水平提升,农产品初加工、深加工、设施农业栽培基质生产和物流设施设备建设,农业全产业链数字化等建设,市场品牌体系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及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培育壮大等方面。
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主要支持规模种养基础设施建设、产业链供应链完善提升、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智慧农业建设、农产品认证与品牌培育、联农带农增收等方面。不得列支管理费等一般性支出,不得直接用于企业厂房、生产线设备等生产设施投资补助,不得重复安排中央财政已有专项支持内容,如农机购置补贴、高标准农田、仓储保鲜设施等。
产业兴村强镇主要支持主导产业关键领域、薄弱环节发展,提升种养基地、加工物流等设施装备水平,培育主导产业经营主体等。
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主要支持建设区域特色品种保存和繁育基地,生产设施条件改善,传统加工技术改造升级,贮藏、保鲜等新工艺新设备应用,品牌营销,质量管控和知识产权保护等。
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基地建设主要用于支持苜蓿种植、收获、运输、加工、储存等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提升,推动奶业振兴。
粮改饲重点用于以全株青贮玉米,部分县市区可以适量安排种植苜蓿、燕麦等优质牧草收贮(含养殖场流转土地自种)、青贮窖改扩建补助,大型收贮主体贷款贴息,高性能青贮饲料收贮机械购置等。
畜禽良种补贴主要用于肉牛冻精补贴、肉羊良种补贴、牦牛良种补贴及牛羊新品种选育及高新技术应用等。
生猪良种补贴主要用于猪人工授精所需精液补助、种公猪养殖场站基础设施设备改造提升及良种引进等。
肉牛增量提质行动主要用于项目县(区)开展基础母牛饲养、肉牛新品种选育补助、肉牛屠宰加工与品牌建设、肉牛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与维护等。
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主要用于从民间收集购买种质资源活体,开展胚胎移植扩大种群数量,健全完善保种场保护区硬件设施和软件条件,改造提升生产养殖设施设备、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消毒隔离和病死畜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设备,构建种质资源信息共享网络服务系统及监控系统以及保种群饲草料购买补助,开展畜禽种质资源生产性能测定,养殖技术培训、畜禽遗传资源保护政策宣传等。
种畜禽生产性能测定主要支持国家畜禽核心育种场和DHI测定实验室开展性能测定工作。
奶业生产能力提升整县推进主要用于发展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推广应用先进智能设施装备,推进奶牛养殖和饲草料种植配套衔接,开展养加一体化试点等。
蜂业质量提升行动主要用于蜜蜂遗传资源保护利用,改善养殖设施装备水平,支持蜂农开展防灾减灾,开展农作物高效蜂授粉试点。
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支持农业生产发展的其他重点工作。
第七条 省级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现代丝路寒旱农业发展支出。主要用于现代畜牧业、蔬菜产业、果品产业、马铃薯产业、中药材产业、现代制种业和地方特色产品等优势特色产业种质资源保护,良繁体系建设,规模化标准化种养基地建设,抓点示范,重大技术攻关,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培育,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产销对接及品牌培育推广,风险防范体系建设等。
(二)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支出。主要用于农机服务主体关键农机装备购置累加补贴、现代农机装备技术集成示范推广、粮食作物、特色产业、丘陵山区和设施园艺等农业生产关键薄弱环节农机装备研发、农机社会化服务能力提升等。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支出。主要用于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提升、农业绿色标准化示范基地建设、农业地方标准制修订、农产品认证、监督抽查、应急处置和安全宣传等。
(四)现代畜牧业标准化规模养殖建设支出。主要用于畜禽种质资源保护场(保护区)、种畜禽场、标准化养殖生产基地新改扩建、良种引进繁育补助、基础设施设备改造提升等。
(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奖代补支出。主要用于经营主体兑付土地流转费、农机作业费,规范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建设产业基地、购买农业机械及生产物资等。
(六)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支出。主要支持探索完善统分结合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四项职能、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路径、开展国家农村综合改革试验、完善农村基础信息平台建设、政策宣传、改革政策评估等相关支出。
(七)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支持农业生产发展的其他重点工作。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生产发展无关的支出。
第八条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资产折股量化、贷款贴息、担保补助等支持方式。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
第十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测算分配,并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地方财政支农投入、资金监督管理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分配因素包括:
基础资源因素,包括耕地面积、主要农产品产量、农作物播种面积、农林牧渔业产值等。
政策任务因素,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约束性任务主要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明确要求的涉及国计民生的事项、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以及对农牧民直接补贴等,其他任务为指导性任务。
脱贫地区因素,包括58个脱贫县(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连片特困地区县)产业发展基础、耕地面积、粮食播种面积、畜禽饲养量、脱贫人口等。
基础资源、政策任务、脱贫地区因素根据相关支出方向具体确定,并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农业发展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实行项目管理、承担的相关试点或据实结算的任务以及任务量较少的县(市、区)可根据需要采取定额分配方式。
第十一条 收到中央财政下达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通知的20日内,由省农业农村厅提出资金分解建议方案和区域绩效目标,30日内省财政厅下达资金,并同步下达分市州区域绩效目标,同时抄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甘肃监管局。省级预算安排的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50日内,由省农业农村厅提出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60日内省财政厅下达资金,并同步下达分市州区域绩效目标。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结果在资金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由省农业农村厅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二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资金,按规定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下达拨付。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并实施年度动态调整。任务清单主要包括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支持的年度重点工作、支持方向、具体任务等,与资金预算同步下达。下达预算时可明确约束性任务对应资金额度。各县(市、区)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可根据当地发展需要,区分轻重缓急,在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内调剂使用资金,但不得跨转移支付项目整合资金,不得超出任务清单范围安排资金,不得将中央财政资金直接切块用于地方性政策任务。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等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细则和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下达的项目实施方案、工作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结合本县区农业生产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县区年度资金使用方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以正式文件逐级报送至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备案。纳入直达资金管理范围的,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备案工作。
第十六条 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清单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以及已从中央及省级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及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严格审核,不得申请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支持。
第十七条 安排给58个脱贫县(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连片特困地区县)和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资金,按照财政部等11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甘肃省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到人到户补贴资金发放流程
第十八条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原则上按照村(社区)、乡镇(街道)公示、申报,县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县级财政部门集中支付的流程发放。省农业农村厅对补贴发放工作另有具体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数据采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补贴发放需要,在采集完善补贴对象相关信息的基础上,依据年度补贴政策和分配方案,编制当期单项分户发放花名册。
公示申报。乡镇、村、组(街道、社区)利用政务村务公开场所和互联网信息平台,公开公示补贴项目、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和补贴金额,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咨询和监督,形成公示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限内将补贴发放花名册、公示证明材料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
数据审核。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乡镇报送的补贴对象信息、补贴发放数据等进行审核;审核确定的补贴发放花名册和汇总表报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进行程序性复核后办理支付。
补贴兑付。县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参照工资统发流程,向代理银行发送补贴发放数据和资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在规定时限内将补贴资金拨付至补贴对象“一卡通”账户,并向补贴对象发送短信通知。
账务管理。县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是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会计核算主体,在资金发放后,应按日清月结的要求,及时整理归档相关文件、表册、国库集中支付凭证和银行对账单等财务资料,建立资金发放总账和明细账,并在部门决算中反映收支;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依据各批次资金发放表册,建立健全惠民惠农补贴资金发放备查账,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核对一致,并存档备查;县级财政部门应建立资金指标管理和资金发放总台账,在月末和年终与相关部门、代理银行做好清算对账工作。
第十九条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
了解政策信息。购机者可通过省、市、县政府或农业农村部门网站,了解当年省内农机补贴范围及补贴产品的基本配置参数和补贴金额等信息,也可以电话咨询,或下载安装农机补贴手机APP了解信息。
自主选机购机。购机者在市场上自主选购所需的农机具,鼓励通过刷银行卡、扫码支付等方式付购机款。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规处置。
申请补贴。购机后,购机者携带身份证、购机发票和所购农机具到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核验申请。实行牌证管理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当地规定的低价机具可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可通过农机补贴手机APP办理预约核验等事宜,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主管部门审核。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对购机者补贴申请进行审核,并在县级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公示。
补贴资金发放。补贴申请审验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县级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购机者的惠农“一卡通”账户。个人购机者需单独开户的,根据本人申请,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发放到补贴对象个人“一卡通”账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机者发放到补贴对象对公账户上。
第六章 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年度工作任务清单和区域绩效目标,加强资金预算执行监管,根据财政部总体部署和省财政厅计划安排开展监督和绩效评价。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要求,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二十一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财农〔2019〕48号)等有关制度规定,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农业农村部门是指农业农村、畜牧兽医等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甘肃省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甘肃省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甘发〔2018〕32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甘政发〔2018〕50号)以及《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补助和我省财政安排用于农业资源养护、生态保护及利益补偿等专项和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中央和省级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在编制年度预算前或预算执行中,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开展相关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上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为调整和完善资金管理政策提供依据。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 到期后按照中央统一部署,确定是否继续实施。
第五条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分解及下达资金预算,组织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相关规划编制,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工作,研究提出资金和任务清单分解建议方案,对相关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按规定做好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等工作。草原生态保护的相关工作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甘肃省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落实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甘政办函〔2022〕5号)《甘肃省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甘财农〔2022〕4号)规定执行。
市州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所辖县(市、区)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资金使用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市州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所辖县(市、区)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资金项目督查、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县(市、区)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本县区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以及会同本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等。
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等,提出资金和任务清单分解安排建议方案,做好本县区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六条 中央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耕地资源保护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耕地轮作休耕等农业结构调整、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耕地深松等方面。
耕地轮作重点用于对承担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小麦等粮食作物轮作倒茬等轮作技术推广任务的农户和合作社进行基本收益补助和管护补助。
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主要用于支持退化耕地治理、化肥减量增效等方面。
退化耕地治理主要用于盐碱耕地治理相关技术的试验研究和示范推广、县域耕地(含域内盐碱耕地)土样采集、检测化验、耕地质量等级变更评价、监测点维护、政策及技术宣传培训等。
化肥减量增效主要用于科学施肥及测土配方施肥相关技术、产品、服务补助,开展土样采集化验分析、测墒施肥、施肥指标体系完善、主要农作物配方修订、技术试验示范推广、数据开发利用和技术宣传培训等工作。
耕地深松主要支持开展深松(深耕)整地作业,促进耕地质量改善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升,具体技术模式和作业周期因地制宜确定。
(二)渔业资源保护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渔业增殖放流等方面。
渔业增殖放流主要用于放流苗种采购及放流效果监测评价组织管理等支出。
(三)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有草原使用权证、草原承包经营证或者签订草原承包经营合同,对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的农牧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农牧场、企事业单位、寺院和寄宿制学校等予以补助奖励。
(四)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支出。主要用于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地膜科学使用回收以及绿色种养循环农业等方面。
农作物秸秆综合化利用主要用于整县推进秸秆饲料化、燃料化、肥料化、基料化、原料化等利用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补助,秸秆收储运体系建设补助,开展秸秆综合利用相关技术研发、试验示范,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等。
地膜科学使用回收试点重点用于推广加厚高强度地膜和生物降解地膜,鼓励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扶持废旧农膜残留污染防治技术创新和科技研发。
绿色种养循环农业主要用于农牧结合、种养循环农业发展,重点对粪肥还田收集、处理、转运、施用等服务的重点环节予以奖补;对服务主体在不同环节模式创新、检验监测、田间试验、技术指导和有机肥采购进行补助。资金补助对象不包括养殖企业,不得用于补助养殖主体畜禽粪污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和粪肥还田利用机械购置。
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支持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的其他重点工作。
第七条 省级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支出。主要支持全省重点用膜地区开展废旧农膜回收利用、蔬菜主产区及流通集散重点地区开展尾菜处理利用工作。资金用于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和尾菜处理利用以奖代补、田间尾菜处理利用补助、省级示范区建设、地膜残留监测、新技术(新设备)研发推广、以奖促治等。
(二)农村清洁能源综合利用支出。主要用于农村清洁能源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沼气、沼渣、沼液的高效利用,农村清洁能源综合利用技术和安全监管能力培训,新技术新设备研发示范等。
(三)渔业资源保护支出。主要用于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矢量图制作、勘界立碑及监管巡护、水产品加工废水处理推广、全省自然水域禁渔宣传及监管巡护、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科普宣传月活动、重点渔业水域环境调查监测、安全生产监管等。
(四)耕地质量提升支出。中央耕地质量提升配套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实施单位开展土样采集化验分析、技术试验示范、耕地质量调查评价、宣传培训指导等工作。
(五)耕地轮作试点试验支出。主要用于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粮食作物轮作倒茬等技术推广、区域卫星遥感监测核查,以及日常农事监测试验示范、技术模式总结、技术培训及宣传等。
(六)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支持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的其他重点工作。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无关的支出。
第八条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农民、牧民、渔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贷款贴息、资产折股量化等方式。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
第十条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主要按支出方向采取因素法测算分配,并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地方财政支农投入、资金监督管理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分配因素包括:
(一)基础资源因素,包括耕地、草原及渔业水域面积、农业废弃物资源量等。
(二)政策任务因素,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约束性任务主要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明确要求的涉及国计民生的事项、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以及对农牧渔民直接补贴等,其他任务为指导性任务。
(三)脱贫地区因素,包括58个脱贫县(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连片特困地区县)粮食播种面积和全省脱贫人口等。
基础资源、政策任务、脱贫地区因素根据相关支出方向具体确定,并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农业发展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实行项目管理、承担的相关试点或据实结算的任务以及任务量较少的县(市、区)可根据需要采取定额分配方式。
收到中央财政下达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通知的20日内,由省农业农村厅提出资金分解建议方案和区域绩效目标,30日内省财政厅下达资金,并同步下达分市州区域绩效目标,同时抄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甘肃监管局。省级预算安排的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50日内,由省农业农村厅提出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60日内省财政厅下达资金,并同步下达分市州区域绩效目标。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分配结果在资金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由省农业农村厅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二条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并实施年度动态调整。任务清单主要包括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支持的年度重点工作、支持方向、具体任务指标等,与资金预算同步下达。下达预算时可明确约束性任务对应资金额度。各县区地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可根据当地发展需要,区分轻重缓急,在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项目内调剂使用资金,但不得跨转移支付项目整合资金,不得超出任务清单范围安排资金,不得将中央及省级财政资金直接切块用于地方性政策任务。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细则和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下达的项目实施方案、工作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结合本县区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实际情况,制定本县区年度资金使用方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以正式文件逐级报送至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备案。纳入直达资金管理范围的,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备案工作。
第十六条 安排给58个脱贫县(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连片特困地区县)和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资金,按照财政部等11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甘肃省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到户补贴资金发放流程
第十七条 对农牧民的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支出要严格按照村乡镇(街道)组织采集信息、村级公示、部门汇总审核、财政兑付资金的程序,通过“一卡通”方式及时足额发放给农牧民,并在卡折中明确政策名称。
(一)数据采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补奖资金发放需要,在采集完善补奖对象相关信息的基础上,依据年度补奖政策和分配方案,编制当年分户发放花名册。
(二)公示申报。乡镇、村、组(街道、社区)利用政务村务公开场所和互联网信息平台,公开公示补奖政策名称、补奖对象、补奖标准和补奖金额,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咨询和监督,形成公示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限内将补奖发放花名册、公示证明材料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汇总。
(三)数据审核。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乡镇(街道)报送的补奖对象信息、补奖发放数据等进行汇总;并将补奖发放花名册和汇总表通报县级财政、林草部门;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对补奖对象草原是否纳入第三轮补奖政策实施范围,补奖对象是否履行禁牧或草畜平衡要求进行审核,审核无异议后,县级财政部门进行程序性复核后办理支付。
(四)补贴兑付。县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参照工资统发流程,向代理银行发送补奖发放数据和资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在规定时限内将补奖资金拨付至补奖对象“一卡通”账户,并向补奖对象发送短信通知。
(五)账务管理。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依据各批次资金发放表册,建立健全惠民惠农补贴资金发放备查账,与相关县级主管部门核对一致,并存档备查;县级财政部门应建立资金指标管理和资金发放总台账,在月末和年终与相关部门、代理银行做好清算对账工作。
第六章 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的年度工作任务清单和区域绩效目标,加强资金预算执行监管。根据财政部总体部署配合财政部甘肃监管局开展监督和绩效评价。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要求,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十九条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财农〔2019〕48号)等有关制度规定,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农业资源及生
态保护补助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业农村部门是指农业农村、畜牧兽医等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甘肃省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甘肃省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国发〔2017〕54号)、《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25号)、《中共甘肃省委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甘发〔2018〕32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甘政发〔2018〕5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重点动物疫病国家强制免疫补助、强制扑杀补助、销毁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补助、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等方面的专项和共同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畜牧兽医局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管理监督。
第四条 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建立强制免疫、强制扑杀补助病种、销毁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种类动态调整机制,在编制年度预算前或预算执行中,省财政厅会同省畜牧兽医局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开展相关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上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为调整和完善资金管理政策提供依据。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政策实施期限至2025年,到期后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相关政策,确定是否继续实施。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并结合省畜牧兽医局年度工作任务和资金分配建议分配下达资金,组织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省畜牧兽医局负责动物防疫的行业规划编制,提出资金和任务分解建议方案,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动物防疫方面工作,下达年度工作任务清单,做好资金测算、任务完成情况监督,对相关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按规定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加强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等工作。
市州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所辖县(市、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使用监督以及资金支出进度监管。
市州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主要负责所辖县(市、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督查、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县(市、区)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本县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并配合同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落实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县(市、区)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主要负责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等,研究提出资金使用意见,任务清单分解落实,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做好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六条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强制免疫补助。主要用于国家重点动物疫病开展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措施,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方面。
允许按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实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逐步实现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财政直补;对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强制免疫疫苗继续实行省级集中招标采购,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实施强制免疫。
(二)强制扑杀和销毁补助。主要用于预防、控制和扑灭国家重点动物疫病过程中,被强制扑杀动物的补助和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的补助等方面。补助对象分别为被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被依法销毁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的所有者。
(三)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主要用于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方面。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补助对象为承担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实施者和无害化集中处理机构。
(四)基层动物防疫人员补助。主要用于全省村级动物防疫员开展强制免疫等工作的劳务补助。每个行政村配备1名防疫员,中央财政每年补助每名防疫员1200元,省级财政每年补助每名防疫员1400元,市、县财政每年补助每名防疫员不少于1400元,确保每名防疫员每年不少于4000元。
(五)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支持动物防疫的其他重点工作。涉及重大事项调整或突发动物疫情防控,省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后,补助经费可用于相应防疫工作支出。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动物防疫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
第七条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按支出方向采取因素法测算分配,并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资金监督管理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分配因素包括:
(一)基础数据因素,包括畜禽饲养量、单个畜禽补助标准、地区补助系数等情况。
(二)政策任务因素,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约束性任务主要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明确要求的涉及国计民生的事项、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以及对农牧民直接补贴等,其他任务为指导性任务。
基础资源、政策任务因素根据相关支出方向具体确定,并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结合全省农业发展实际需要适当调整。
第八条 收到中央财政动物防疫补助经费下达通知后,省畜牧兽医局根据动物防疫补助政策确定的实施范围、畜禽饲养量和各市州申报文件等,提出年度资金分配建议,商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安排计划。
第九条 收到中央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预算指标文件20日内,由省畜牧兽医局提出资金分解建议方案和区域绩效目标,30日内省财政厅下达资金,并同步下达分市州区域绩效目标,同时抄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甘肃监管局。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分配结果在资金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由省畜牧兽医局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省级预算安排的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50日内,由省畜牧兽医局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60日内省财政厅下达资金,并同步下达分市州区域绩效目标。
第十条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根据疫苗实际招标价格、需求数量及动物防疫工作实际需求,结合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省级财政据实安排强制免疫省级补助资金,确保动物防疫工作需要。
第十二条 强制扑杀补助以甘肃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直连直报系统数据为依据,按补助标准据实结算,实行先扑杀后补助,每年结算一次。市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市级财政部门每年3月10日前,向省畜牧兽医局报送本地上一年度3月1日至当年2月底期间强制扑杀、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实施情况,作为强制扑杀、销毁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补助经费测算依据。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并实施年度动态调整。任务清单主要包括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支持的年度重点工作、支持方向、具体任务指标等,与资金预算同步下达。下达预算时可明确约束性任务对应资金额度。各地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可区分轻重缓急,在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项目内调剂使用资金,但不得跨转移支付项目整合资金,不得超出任务清单范围安排资金,不得将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直接切块用于市县地方性政策任务,并应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的要求。
第十四条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根据本细则和省财政厅、省畜牧兽医局下达的工作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结合本县区动物防疫实际情况,制定本县区年度资金使用方案,于每年6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逐级报送至省财政厅和省畜牧兽医局备案。
第十六条 县(市、区)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清单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以及已从中央和省级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严格审核,不得申请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支持。
第五章 到户补贴资金发放流程
第十七条 到户资金发放流程:动物防疫基层工作人员补助经费在春秋两季动物集中免疫工作结束后,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发放金额并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直接支付到防疫员个人账户。强制扑杀补助实行先扑杀后补助,每年结算一次。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通过“一卡通”将补助直接兑付到养殖户本人账户。
第六章 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级财政部门应积极配合财政部甘肃监管局根据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年度工作任务清单或区域绩效目标,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监管,根据财政部总体部署计划安排开展监督和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报送财政部,同时跟踪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并督促落实。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应当按照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要求,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十九条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财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依据中央及省上有关绩效管理等制度规定,设定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滞留截留、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细则规定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业农村部门是指农业农村、畜牧兽医等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畜牧兽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甘肃省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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