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116226290139439801/202411-00004 信息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管理
内容分类: 发布日期: 2024-11-07
发布机构: 两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号:
称: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词: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两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表时间:2024-11-07 16:06责任编辑:两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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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陇南市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陇政办发2024〕64 


各县区人民政府,陇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省驻陇南有关单位:

《陇南市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陇南市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质量强市建设,健全质量激励措施,促进质量管理创新,激励引导全社会传播先进质量理念,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质量强国建设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参照《甘肃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陇南市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旨在扶持和激励本市行政区域内在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提升方面绩效突出,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具有显著行业标杆示范带动作用的优秀组织和对促进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三条  市政府质量奖分为市政府质量奖和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每2年评选1届,由组织和个人自愿申报。每届质量奖、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名额各不超过2个。当年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未达到设定个数的,名额可以空缺。

第四条  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申报自愿、不收取费用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好中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质量奖有效期为5年,对有效期满的组织和个人重新进行评审,符合条件的继续保留称号,不符合条件的予以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取消称号。通过提名奖评审的组织和个人再次申报市政府质量奖不受此规定限制。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市政府成立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审委”),负责指导、推动、监督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开展,审议评审规则、审定拟奖名单及研究、决定有关重大事项。

第七条  市评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审办”),设在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开展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包括组织制(修)订相关评审标准、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库,宣传推广等。

第八条  市评审办根据评审需要,组织评审组开展当年评审工作。当年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组自动解散。评审组负责市政府质量奖的资料评审、现场评审、综合评价及撰写评审报告等。

第九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辖区、本行业市属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动员、推荐工作。

 

第三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条  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连续正常生产经营5年以上,符合国家产业导向和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控制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组织,具备有关资质或证照;

(二)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或其他相关行业的管理体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

(三)积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质量效益突出,近3年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等指标位居市内或同行业领先水平;

(四)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质量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五)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事故,没有因自身原因导致服务对象(用户、顾客)的重大投诉,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一条  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个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有强烈的质量创新和改进意识,积极组织或参与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对形成组织质量文化作出重要贡献,给组织和社会带来显著效益;

(三)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具有榜样作用,具有社会影响力,个人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第十二条  每届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前,由市评审办印发本届市政府质量奖申报通知。

第十三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市政府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评价标准和填报要求进行自我评价,在规定时限内将申报表、自我评价报告及有关证明性材料报送推荐机构。申报组织和个人应当在本组织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各推荐组织收到组织和个人的申报材料后,须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申报条件的,在规定时限内推荐上报市评审办。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资格审查。市评审办按照行业组织专家成立评审组,对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基本条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对通过资格审查的,形成正式受理名单。必要时,以书面形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六条  资料评审。市评审办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已受理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资料评审,并根据资料评审结果,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和个人名单。

第十七条  现场评审。市评审办按照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和个人名单,组织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形成评审报告和综合评分。

第十八条  综合评价。评审组根据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结果,对评审情况进行汇总,形成综合评价报告,市评审办对综合评价报告进行审查,提出市政府质量奖和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候选名单,

第十九条  审定公示。候选名单经评审委审议后,形成市政府质量奖和提名奖建议名单,由市评审办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异议处理。对市政府质量奖受理、评审相关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评审市办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本人姓名,注明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并提供身份证明;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并加盖单位公章。

市评审办应当自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明的异议,市评审办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进行异议调查,并将异议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人进行确认。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继续参加评审。

第二十一条  对通过公示的市政府质量奖和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建议名单的申报组织和个人,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市政府批准。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二十二条  对通过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组织和个人,由市政府印发表彰决定,召开表彰大会,并颁发奖牌(奖杯)、证书、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相关部门在政府性投资项目安排、产业发展政策扶持、科技计划资金投入、技术研发项目补助、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支持、落实新产品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评优评先等方面,对获奖企业或组织给予倾斜和支持。

第二十四条  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通过市政府质量奖和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评审的企业开通融资绿色通道,提供优惠利率专项贷款。

第二十五条  通过市政府质量奖、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评审的组织和个人,优先推荐参评中国质量奖和甘肃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符合相关条件的,优先作为参评各级“五一劳动奖章”“青年文明号”“三八红旗手”的推荐对象。

 

第六章  宣传推广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通过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组织和个人要不断追求卓越,制定提高质量水平的新目标,积极应用质量管理的新方法,及时总结具有特色的质量管理新经验,推进质量持续改进。每年7月份向市评审办报送自评报告。

第二十七条  通过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组织和个人有义务宣传推广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发挥典型推动和示范引领作用,并为其他组织学习观摩提供便利。

第二十八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本辖区、本行业通过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组织和个人开展质量管理交流推广活动,并对其遵守本办法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  通过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组织和个人,可以在形象宣传中使用“陇南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称号,但需注明评审年度,且不得用于产品、服务的标识或者产品、服务的质量宣传,不得出售、出租,或者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第三十条  申报组织和个人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通过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组织和个人,经查证属实,撤销其资格、收回证书,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向社会通报,5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

第三十一条  通过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组织和个人在获得称号后5年内如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或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违纪情形的,由市评审办报市评审委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资格,并予以通报,5年内不得参加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

第三十二条  申报组织和个人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参与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机构和人员与申报组织和个人有利害关系的,本人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并严格保守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

第三十三条  参与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人员,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七章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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