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两当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
两政办发〔2024〕14号
两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两当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太阳、广金工作站,县级国家机关及有关部门:
现将《两当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两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7日
两当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21〕106号)和《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若干措施》(陇政办发〔2023〕28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二、基本原则
(一)住有所居,房住不炒。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以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为主要出发点,发展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为主的小户型、公寓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推动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县住房保障部门要摸清当地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存量土地和房屋资源等情况,结合住房市场状况和保障能力,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建设计划。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充分发挥市场作用,采取市场化运作模式,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主体可以是政府,也可以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市场主体。
(三)明晰产权,多方投资。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鼓励各种主体投资建设。投资者依法享有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产权、运营管理权等权益。投资者产权及相应权益可以依法转让。如遇征收拆迁,仍按原土地用途和取得方式进行补偿。保障性租赁住房只能出租、不能出售,接受县住房管理部门的统一监管。政府投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全额上缴当地财政,统筹使用,优先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其他方式建设的租金收取由投资人或房屋产权单位负责,实行自收自支。
三、目标计划
1.实施期限: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2.建设目标:2024年新开工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650套。县住建局负责47套,财政局负责321套,卫健局负责32套,教科局负责250套。建设内容包括供排水、化粪池、绿地、防水、购置家具等。
3.具体建设内容及总投资:①两当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负责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47套,建设内容主要有房屋内部装饰装修、生活设施采购以及室外供热管道的建设与安装,总投资368万元。②两当县财政局负责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321套,建设主要内容有房屋室内外装饰装修,室外给排水及附属工程设施建设与安装,生活用品设施采购等,总投资3783.84万元。③两当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负责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250套。主要建设内容有室内外装饰装修,给排水改造,室外附属工程设施的安装与建设以及生活设施采购等,总投资2252.06万元。④两当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32套,主要建设内容有生活设施采购等,总投资144万元。
四、政策支持
(一)土地要素保障。
1.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经县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企事业单位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使用价款,原采取划拨方式供应的土地可以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采取自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的方式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2.利用自有用地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经县政府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提高的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3.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经县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优先将闲置和低效的非居住存量房屋(包括商业办公、仓储、科研教育等用房及旅馆、厂房)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并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使用价款。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非居住建筑,不得改建为集中式租赁住房。
4.利用新增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经县政府同意,按照职住平衡的原则,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应优先安排、指标单列,做到应保尽保。建设用地应安排在产业园区及周边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促进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租赁价格、调整方式作为前置条件,允许分期收取出让价款。
5.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经县政府同意,可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二)加大金融财税支持力度。
1.落实信贷支持政策。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中长期贷款;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完善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相适应的贷款统计,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
2.落实债券支持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改造、运营企业发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融资。
3.落实资金支持政策。积极争取中央和省上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予以支持,财政部门统筹现有专项予以一定支持。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提前做好项目谋划储备,编制项目实施清单,加快项目前期工作,指导实施主体积极筹措项目资金,落实项目建设条件,确保项目按期完工。
4.降低税费负担。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的,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规定的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对于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在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之后,比照上述政策执行。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项目建设
(一)简化审批程序。精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事项和环节,构建快速审批流程,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报政府同意后,由保障性租赁住房责任部门联合审查,并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相关部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
(二)规范项目认定。有建设需求的单位和各类主体向县住建局提交申请表及资料,适时召开会议,会同相关单位进行审查通过后,发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以下简称项目认定书)。项目认定书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地址、建设单位、土地性质和来源(集体经营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存量闲置房屋等)、项目规模、建设方式等。建设运营单位可凭借项目认定书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享受税收等相关优惠政策,水、电、气、暖价格执行民用住宅标准,获得金融支持。
(三)完善配套设施。全面优化水、电、气、暖、通讯等市政公用服务报装接入流程。在项目策划生成阶段,由水、电、气、暖、通讯等市政公用服务单位提供市政管线接驳点位和周边管线的分布情况。在工程规划许可阶段,提前开展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服务,由市政公用服务单位提前介入,科学提供指导服务,同步开展设计、方案答复等前期工作,并按照建设单位需求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
六、运营管理
(一)准入条件。
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城镇无房常住人口,原则上不设户籍、收入线门槛。年满18周岁,在当地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无住房的新市民(包括党政机关、国有企 事业单位职工)、青年人均可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当地无自有住房、未享受其他方式的住房保障,未购买商业用房、写字楼或其他投资性房产。用人单位配套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优先或定向供应本单位、本系统符合条件的职工。
(二)申请流程。
凭个人和家庭在工作所在地无住房证明、常住居住证明、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证明等向相关责任单位提交资料,并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各责任单位负责各自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承租资格审核工作,审核通过后与申请人签订租赁合同。项目房源满租的,应实行轮候配租,建立轮候名册,按照申请先后顺序轮候配租。原则上一户家庭或单身人员只能申请承租一套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合同管理。
1.保障性租赁住房实行合同制管理,每个家庭只能租赁一套保障性租赁住房。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在当地房屋主管部门备案,合同期限最长为3年,按月或季度收取租金,也可按年提前交付。企业、教育、医疗、科研单位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由责任单位与保障对象签订《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在当地房屋主管部门备案。
2.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以下内容:
(1)合同各方主体相关情况;
(2)房屋的位置、用途、户型、面积、结构、附属设施、设备状况及使用要求;
(3)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4)房屋租赁期间物业、水、暖、电等相关费用;
(5)房屋使用及修缮责任;
(6)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情形;
(7)房屋腾退及验收;
(8)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9)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四)租金管理。
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单位应按照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住房租金,合理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以发改部门批复为准。
(五)退租管理。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年、不超过3年;合同到期入住对象仍符合准入条件的,经重新审核后可续租,不再符合准入条件的应当退出;确有特殊困难的,给予一定的过渡期限;拒不腾退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必要时当地产权或租赁管理单位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面向本单位、本系统职工定向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退出机制应当结合本单位、本系统住房保障管理要求制定。
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单位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监管。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不得转借、转租房屋或改变房屋用途,承租人有上述行为的,租赁管理单位应当立即解除租赁合同,并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租赁合同约定追究其责任。
七、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对发展保障性住房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配套政策、强化工作衔接和业务指导,对各部门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实施监测评价,定期进行通报,统筹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各项工作。
(二)健全制度机制。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联席会议机制,由县住建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保障性租赁住房土地、财政、税务、金融、水电气等支持政策落地。
(三)强化监督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各责任单位要将房源和保障对象信息纳入全县统一的管理服务平台,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筹集)、出租、运营情况进行全程监管。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规范租赁管理,加强资产管理,坚决防止保障性租赁住房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两当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抄 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两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7日印发

甘公网安备 621228020001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