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116226290139439801/202307-00003 信息分类: 两政办发
内容分类: 发布日期: 2023-07-26
发布机构: 两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号: 两政办发〔2023〕16号
称: 两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两当县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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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两当县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来源:两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表时间:2023-07-26 16:43责任编辑:两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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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政办发〔2023〕16

 

 

两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两当县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作站,县级国家机关及有关部门,省、市驻两有关单位:

《两当县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两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18        

 

 

两当县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方案

 

为全面深化消防执法“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基层消防安全治理,进一步夯实火灾防控基础,提高乡镇人民政府消防安全治理能力和水平,增强消防行政执法的时效性和精准性,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意见》《甘肃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甘肃省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两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消防工作所的通知》中明确乡镇社会治理和应急管理办公室加挂消防工作站牌子,负责组织开展防火巡查、隐患查改。现依法授权、委托各乡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站负责行政执法事项范围内的消防安全领域执法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全面夯实基层火灾防控基础,完善基层消防监管工作体系,不断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深化消防行政执法改革,着力解决乡镇人民政府消防安全管理权责不一、执法缺位、力度薄弱等问题,探索建立符合基层实际的权责一致、规范运行、精简高效、保障有力的基层消防行政执法机制。

二、工作目标

通过委托执法方式,将消防监督检查权和部分行政处罚权委托各乡镇人民政府行使,解决“查而不管、查而不罚”的问题,推动加强基层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夯实农村火灾防控基础,打通基层消防行政执法“最后一公里”。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行政、权责一致原则。委托执法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合理设定委托执法权限、执法范围,明确执法责任,杜绝越权执法现象。

(二)坚持积极稳妥、适度赋权原则。受委托执法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具备执行委托执法工作的基本条件,由县消防救援大队加强培训指导,按照成熟一个、委托一个的要求开展委托执法工作。要选择试点乡镇人民政府,取得执法成效后再全面推开,合理确定工作进度,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从开展简易处罚开始,逐步开展委托执法工作。

(三)坚持精简统一、公开规范原则。委托执法工作应按照高效便捷的要求,科学设计执法流程。规范执法行为,执法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开公布,加强执法监督。

四、工作内容

(一)委托执法机构。县消防救援大队要对辖区消防行政执法情况进行分析评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委托乡镇人民政府以县消防救援大队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行使相关消防监督执法职权。

(二)受委托执法主体。受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应健全消防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工作制度,明确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归口单位及职责,配齐必要办公设施,明确2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证的人员为消防行政执法人员,经县消防救援大队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履行相应的消防监督执法职权。

(三)委托执法权限。

1.监督检查权。受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委托权限范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

2.部分行政处罚权。受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委托权限范围(附件1),以县消防救援大队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委托执法方式。县消防救援大队应当与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明确委托执法的具体范围、权限、期限等,并自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县人民政府和市消防救援支队备案。委托书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五)委托执法程序。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如实填写消防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的及时复查属于委托执法行政处罚权限内的,依法立案查处。

(六)委托执法责任。县消防救援大队对受委托乡镇人民政府的消防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执法监督。受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消防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过错、情节严重的,县消防救援大队可以解除行政执法委托协议,同时,依法追究相关受委托单位和执法人员责任。受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超越委托权限范围行使行政执法职权,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和执法人员自行承担。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乡镇人民政府消防委托执法工作是落实消防执法改革和消防安全责任制、规范和加强基层消防监管的一项重要举措。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消防救援大队要高度重视,主动做好沟通对接,尽快确定消防工作基础较好的单位开展试点,积极推动消防委托执法工作落地见效。

(二)加强培训指导。县消防救援大队要明确乡镇人民政府监督员挂钩联系工作,定期开展业务指导和工作督查,建立乡镇人民政府消防执法人员岗前培训考核机制,采取跟班作业、集中学习考核等方式强化业务培训,切实增强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消防监督执法队伍建设,选配素质好、能力强的干部到行政执法岗位。

(三)加大检查力度。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定,对属于委托权限内的消防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全面依法履行消防监管职责;对超出法定职权以及被委托权限的行为,移交辖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处理。县消防救援大队要做好日常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四)加强执法监督。县消防救援大队要加强对受委托乡镇人民政府的执法人员执法资格、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处罚依据以及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正确性等行政执法工作实施监督;受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行政执法检查、执法公开、违法投诉举报、案件报告以及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及时发现并纠正执法不规范问题,坚决杜绝出现执法过错行为和违法违纪问题。

 

附件:1.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行使的消防行政处罚权

2.乡镇人民政府消防行政执法程序

3.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附件1

 

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行使的消防行政处罚权限

 

委托行政机关

受委托行政机关

法定事项及权限

委托权限

县消防救援大队

乡镇人民政府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违法行为,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对个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违法行为,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

 

委托行政机关

受委托行政机关

法定事项及权限

委托权限

县消防救援大队

乡镇人民政府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对个人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过失引起火灾,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违法行为,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对个人给予警告处罚。

 

 

 

 

 

 

附件2

 

乡镇人民政府消防行政执法程序

 

 

 

 

 

 

 

 

 

附件3

 

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示范文本)

 

委托单位:××(行政机关全称)

法定代表人:

受委托单位:××乡(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消防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甘肃省消防条例》的规定,××消防救援大队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按下列要求行使消防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本乡(镇)行政区域内除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列管单位外的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消防安全监管工作。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消防救援大队的名义对消防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监督检查权。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消防安全行使监督检查权。

(二)责令改正权。对消防安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三)行政处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甘肃省消防条例》,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行政警告或以200元以下行政罚款的行政处罚权。

(四)提请行政处罚权。受托乡镇人民政府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权或者委托职权范围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市、县政府司法局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6.委托单位将部分行政执法权委托给被委托单位后,委托单位应当承担被委托单位在履行委托行政执法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实际费用。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7.每月底前按要求准确地向委托单位报送委托行政执法报表,定期汇报执法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8.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9.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乱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四、委托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之后,每××年由委托单位进行一次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

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两份分送县人民政府和陇南市消防救援支队备案。

 

    委托单位(盖章)          受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当县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方案起草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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